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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抑菌效力检查法-2015中国药典



    录入时间:2014-9-16 9:44:02 来源:国家药典委员会

           抑菌剂是指抑制微生物生长的化学物质,有时也称防腐剂。抑菌效力检查法 系用于测定灭菌及非灭菌制剂的抑菌活性,以评价最终产品的抑菌效力,同时也 可用于指导生产企业在研发阶段制剂中抑菌剂浓度的确定。

          如果药物本身不具有充分的抗菌效力,那么应根据制剂特性(如水溶性制剂)添加适宜的抑菌剂,以防止制剂在正常贮藏或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微生物污染和繁殖使药物变质而对使用者造成危害,尤其是多剂量包装的制剂。

         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抑菌剂不能用于替代药品生产的GMP 管理,不能作为 非无菌制剂降低微生物污染的唯一途径,也不能作为控制多剂量包装制剂灭菌前的生物负载的手段。所有抑菌剂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制剂中抑菌剂的量应为最低有效量。同时,为保证用药安全,成品制剂中的抑菌剂有效浓度应低于对人体有害的浓度。抑菌剂的抗菌效力在贮存过程中有可能因药物的成分或包装容器等因素影 响而变化,因此,应验证成品制剂中的抑菌剂效力在效期内不因贮藏条件而降低.

    本试验方法和抑菌剂抑菌效力判断标准用于包装未启开的成品制剂

    培养基

    培养基的制备

    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胰酪大豆胨琼脂培养基、沙氏葡萄糖液体培养基、沙氏葡萄糖琼脂培养基?? 照无菌检查法(通则 1101)制备。

    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

    抑菌效力测定用培养基应进行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包括成品培养基、由脱水培养基或按处方配制的培养基均应检查。

    菌种 试验所用的菌株传代次数不得超过 5 代(从菌种保藏中心获得的冷冻干燥菌种为第0 代),并采用适宜的菌种保藏技术进行保存,以保证试验菌株的生物学特性。培养基适用性检查的菌种及新鲜菌体培养见表1。

    表 1 培养基适用性检查、方法适用性试验、抑菌效力测定用的试验菌培养条件

    试验菌株

    试验培养基

    培养温度

    培养时间

    金黄色葡萄球菌
    (Staphylococcus aureus)〔CMCC(B)26 003〕

    胰酪大豆胨琼脂
    培养基或胰酪大
    豆胨液体培养基

    30~35℃

    18~24小时

    铜绿假单胞菌
    (Pseudomonas
    aeruginosa
    CMCC(B)10 104〕

    胰酪大豆胨琼脂
    培养基或胰酪大
    豆胨液体培养基

    30~35℃

    18~24小时

    大肠埃希菌
    (Escherichia coli)
    CMCC(B)44 102〕

    胰酪大豆胨琼脂
    培养基或胰酪大
    豆胨液体培养基

    30~35℃

    18~24小时

    白色念珠菌
    (Candida albicans)
    〔CMCC(F) 98 001〕

    沙氏葡萄糖琼脂
    培养基或沙氏葡
    萄糖液体培养基

    20~25℃

    24-48小时

    黑曲霉
    (Aspergillus niger)
    〔CMCC(F) 98 003〕

    沙氏葡萄糖琼脂
    培养基或沙氏葡
    萄糖液体培养基

    20~25℃

    5~7天或直到
    获得丰富的孢

    菌液制备 取表 1 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的新鲜培养物用pH7.0 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或0.9%无菌氯化钠溶液制成适宜浓度的菌悬液。取表2 黑曲霉的新鲜培养物加入3~5ml 含0.05%(ml/ml)聚山梨酯80 的pH7.0 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或0.9%无菌氯化钠溶液,将孢子洗脱。然后,采用适宜方法吸出孢子悬液至无菌试管内,用含0.05%ml/ml)聚山梨酯80 的0.9%无菌氯化钠溶液制成适宜浓度的孢子悬液。 菌液制备后若在室温下放置,应在2 小时内使用;若保存在2~8℃,可在24 小时内使用。黑曲霉孢子悬液可保存在2~8℃,在验证过的贮存期内使用。

    适用性检查 分别接种不大于 100cfu 的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的菌液至胰酪胨大豆琼脂培养基,每株试验菌平行制备2 个平皿,混匀,凝固,置30~35℃培养不超过3 天,计数;分别接种不大于100cfu 的白色念珠菌、黑曲霉的菌液至沙氏葡萄糖琼脂培养基,每株试验菌平行制备2 个平皿,混匀,凝固,置20~25℃培养不超过5 天,计数;同时,用对应的对照培养基替代被检培养基进行上述试验。

    结果判定 若被检培养基上的菌落平均数不小于对照培养基上菌落平均数的70%,且菌落形态大小与对照培养基上的菌落一致,判该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符合规定。

    抑菌效力测定

    菌种 抑菌效力测定用菌种见表 1,若需要,制剂中常见的污染微生物也可作为试验菌株。

    菌液制备 新鲜菌体培养见表 1,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 埃希菌、白色念珠菌若为琼脂培养物,加入适量的0.9%无菌氯化钠溶液将琼脂 表面的培养物洗脱,并将菌悬液移至无菌试管内, 然后用 0.9%无菌氯化钠溶液冲洗并制成每1ml 含菌数约为108cfu 的菌悬液;若为液体培养物,离心收集菌体,用0.9%无菌氯化钠溶液冲洗并制成每1ml 含菌数约为108cfu 的菌悬液。取黑曲霉的新鲜培养物加入3~5ml 含0.05%(ml/ml)聚山梨酯80 的0.9%无菌氯化钠溶液,将孢子洗脱,然后,用适宜方法吸出孢子悬液至无菌试管内,加入适量的含0.05%(ml/ml)聚山梨酯80 的0.9%无菌氯化钠溶液制成每1ml 含孢子数108cfu 的孢子悬液。测定1ml 菌悬液中所含的菌数。

    菌液制备后若在室温下放置,应在 2 小时内使用;若保存在2~8℃,可在24 小时内使用。黑曲霉的孢子悬液可保存在2~8℃,在1 周内使用。

    供试品接种 抑菌效力可能受试验用容器特征的影响,如容器的材质、形状、体积及封口的方式等。因此,只要供试品每个包装容器的装量足够试验用,同时容器便于按无菌操作技术接入试验菌液、混合及取样等,一般应将试验菌直接接种于供试品原包装容器中进行贮存。若因供试品的性状或每个容器装量等因素需将供试品转移至无菌容器时,该容器的材质不得影响供试品的特性(如吸附作用),特别应注意不得影响供试品的pH,pH 对抑菌剂的活性影响很大,同时容器的口径大小应便于供试品的转移及混匀。取包装完整的供试品至少 5 份,直接接种试验菌,或取适量供试品分别转移至5 个适宜的无菌容器中(若试验菌株数超过5 株,应增加相应的供试品份数),每一容器接种一种试验菌, 1g 或1ml 供试品中接菌量为105~106cfu,接种菌液的体积不得超过供试品体积的1%,充分混合,使供试品中的试验菌均匀分布,然后置20~25℃避光贮存。

    存活菌数测定 根据产品类型,按表2-1、表2-2、表2-3 规定的间隔时间,分别从上述每个容器中取供试品1ml(g),测定每份供试品中所含的菌数,测定细菌用胰酪胨大豆琼脂培养基,测定真菌用沙氏葡萄糖琼脂培养基。存活菌数测定方法及方法适用性试验照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通则1105)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用菌株见表1,菌液制备同培养基适用性检查,方法适用性试验试验菌的回收率不得低于70%。根据存活菌数测定结果,计算1ml(g)供试品各试验菌所加的菌数及各间隔时间的菌数,并换算成lg 值,试验结果按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则进舍,保留小数点后1 位有效数字。结果判断 供试品抑菌效力评价标准见表 2-1、表2-2、表2-3,表中的“减少的lg 值”是指各间隔时间测定的菌数lg 值与1ml(g)供试品中接种的菌数lg 值的相差值。表中”A”是指应达到的抑菌效力标准,特殊情况下,如抑菌剂可能增加不良反应的风险,那至少应达“B”的抑菌效力标准。

    表2-1 注射剂和眼用制剂抑菌效力判断标准

     

     

    减少的lg值

     

     

    6h

    24h

    7d

    14d

    28d

    细菌

    A

    2

    3

    -

    -

    NR

     

    B

    -

    1

    3

    -

    NI

    真菌

    A

    -

    -

    2

    -

    NI

     

    B

    -

    -

    -

    1

    NI

     

    NR:试验菌未恢复生长。
    NI:未增加,是指对前一个测定时间,试验菌增加的数量不超过0.5 lg。

    表2 -2 局部给药制剂抑菌效力判断标准

     

     

     减少的lg值

     

     

     

     2d

     7d

    14d 

     28d

     

     细菌


    2

    3

    -

     NR

     

     


    -

    -

    3

     NI

     

     真菌


    -

    -

    2

     NI

     

     


    -

     -

    1

     NI

     

    NI:未增加,是指对前一个测定时间,试验菌增加的数量不超过0.5 lg。

    表2 -3 口服制剂抑菌效力判断标准

     

    减少的lg值

     

    14d

    28d

    细菌

    3

    NI

    真菌

    1

    NI

    NI:未增加,是指对前一个测定时间,试验菌增加的数量不超过0.5 lg。

    说明:

    1. 抑菌剂效力检查法指导原则收载于《中国药典》一、二、三部附录中, 内容一致。

    2.本稿是依据2010 年版“抑菌剂效力检查法指导原则”修订而成,参照欧洲药典对抑菌效力检查结果判断标准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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